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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地方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依据交通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八部门关于陕西省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71号)文件精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绿色通道畅通。对列入绿色通道网络运输的鲜活农产品超限超载车辆,继续执行不扣车、不卸货、不罚款的“三不”政策,减半收取公路补偿费。省农业部门要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装运点的监管,从源头上制止超限超载行为。
  (三)增加科技手段,完善检测网络和相关设施。
  对全省现有投入使用的固定检测站,进行一次认真的回顾检查,设置不合理的要予以撤并;在新建公路上增设必要的检测站。在支线和农村公路与高速公路连接口和超限运输严重、分合载集中的路段,要以固定检测站为依托,利用超限运输流动检测车,加强巡查和检测,配合和加大主要干道路面治超力度,进一步完善检测覆盖网络。对于货车流量特别大的路段,要增加检测的科技手段,配置必要的动态称重设备,提前识别超限超载车辆,减轻检测站的工作量,减少治超工作对正常行驶车辆的影响。同时,省交通部门要借鉴外省先进经验,加快重点路段的信息化建设进程,逐步完善网络监控系统,建立治超信息平台,实现检测站到市、省的三级信息传递,确保信息共享,减少重复检测,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管力度。
  对超限车辆可能绕行的农村公路入口处,在保证一般车辆通行的前提下,设置限制大型超限超载车辆行驶的相应设施,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规范检测站交通标志标线,并设置必要的强制减速装置和安全设施,制定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作业规程,确保一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加强“大吨小标”车辆治理工作。
  要从源头上遏制“大吨小标”车辆的出现。对于新生产车辆,要严格执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标准,对有禁不止,继续生产“大吨小标”车辆和非法改装的厂家和有关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在用“大吨小标”车型,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更正力度,继续做好“大吨小标”车辆参数更正、行驶证换发工作,加快车辆吨位恢复工作进度。同时积极运用经济手段促进“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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