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6]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是保护路产、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平安陕西的重要内容。我省从2003年8月开始,率先开展了对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工作。2004年6月,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全国集中开展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了此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就目前总体情况看,行驶于省内主要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数量依然较大,暴力抗检、聚集闯关事件频频发生,超限超载现象时有反弹,治理超限超载的长效机制亟待建立。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交通部、
公安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治超工作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重点,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工作成果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巩固成果、力度不减、突出重点、持续推进”的工作思路,采取经济、法律、行政、技术等综合措施,疏堵结合、突出重点,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针对当前交通事故主要由车辆“三超”(货车超载、客车超员、汽车超速)引发的特点,公安和交通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的管理力度,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一)继续保持路面执法合力,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严管重罚。
地方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继续执行“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方针,坚持联合执法,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规范开展执法工作。同时,按照国家八部委《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要求,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保证足够的路面治超力量,坚持和加大卸载力度,依法严加管理。对虽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继续严重超限超载车辆,除按规定收取公路补偿费以外,可根据超限超载的情节,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故意阻塞交通、强行闯站或拒不接受管理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有关规定上限进行处罚;对于拒绝、阻碍、殴打、冲撞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要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绿色通道超限车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