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已经 2005年11月11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陆 兵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开展,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分级指配、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区无线电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下设的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协助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当地无线电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家安全、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规划、广播电视、教育、体育、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频率管理
第五条 无线电频率可以通过指配、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禁止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资源。
第六条 取得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和自治区无线电频率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