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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商务局、大同市公安局、大同市交通局等关于禁止在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八、在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同时将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进行备案,合同中应包括价格、数量、设计标号、技术参数、供应时限、运输方法、验收条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九、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与供货方签订合同时,应要求供货方提供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和环保部门的审批手续。
  十、对应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项目而未使用的单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得进行分步验收,监理单位不得为其签字。
  十一、运输散装水泥、混凝土和混凝土泵送车需通过禁行路线时,应当持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的介绍信和有效证件到市交警支队申请办理通行手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搅拌车和混凝土泵车在市区通行提供保障。
  十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搅拌车、混凝土泵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其营运资质,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十三、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运输协调服务。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向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并获得同意后,可在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混凝土一次使用量少于8立方米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产品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十五、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单位的违规处罚: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事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委可根据情节节轻重,给予警告、提请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不按相应的资质等级所允许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
  (二)向使用单位提供不合格商品混凝土并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
  (三)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的。
  对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而进行现场搅拌的,由市建设委、市环保局、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工,对违反规定而进行现场搅拌的,市建委、市环保局、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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