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民族精神教育的有关措施
1、要制定具体计划和实施方案。区县教育局要制订实施民族精神教育年度实施计划,将民族精神教育纳入区县教育的整体发展目标中,有步骤地推进民族精神教育工作。要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县要确定一批试点学校,并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试点学校的确定应兼顾不同类型学校(含中职校)的代表性。要建立专项工作小组,加强区域督查,确定试点学校名单后,上报市教委备案。
2、区县教育局要制定经费投入计划。要围绕《上海市学生民族精神教育指导纲要》的推进,创新学校投入的体制、机制,建立专项资金,要将《纲要》实施的绩效作为区县对学校投入和奖励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作为对区县教师评聘、奖惩、晋升等的重要依据。各试点学校要确保经费落实,要在本校财力许可的范围内拨出专项研究经费,并力求通过各种渠道,吸纳社会各方资助。
3、建立督导与奖励机制。市教委制定对区县教育局、学校实施《纲要》的督导评估指标和评价办法,每年年底进行检查评比,设立专项资金,对有明显进展且有实效的区县进行奖励。发挥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行为规范示范校和素质教育实验校在实施民族精神教育中示范和辐射作用,将此项工作作为对这三类学校教育教学评估的重要内容。
4、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区县教育局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要扎实开展民族精神教育内容、载体在教育教学方法、管理与服务上的创新实践。要在推出一批“优质课程”、开辟一批《纲要》实践活动阵地和特色项目、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教师队伍”等方面有所突破。并在试点基础上向本区县推广。
(三)备案方式和截止时间
1、上报备案的方式:各区县要根据《上海市学生民族精神教育指导纲要》的基本要求和本通知的要求,上报区县的实施计划和试点学校实施方案,并将这些材料和本区县试点学校名单一并报市教委德育处。
2、上报截止时间:2006年3月15日。
二、关于中小学生生命教育试点工作
(一)申报条件
1、学校管理:校长作为实施生命教育第一责任人,必须确立正确的德育工作理念和明确的工作思路,成立实施领导小组。将生命教育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形成实施方案和措施。学校必须建立相应工作体制和机制,要围绕《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创新学校管理的体制、机制,整合各部门力量形成合力,要运用人事制度改革、教师奖惩、晋升等多种手段凸现《纲要》实施的绩效。
2、学科教学与课外活动:学校在实施生命教育中有明确目标,能体现《纲要》提出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范。把生命教育融入各学科教学,有比较扎实持续的实践;对各类专题教育和课外教育活动有整体设计、常规安排和操作载体、标志性活动;具有学科研究和校外活动体系架构的基础与潜力,并取得一定的成果和经验。
3、师资队伍:学校全员育人意识较强。在学科教师队伍中有若干位育德意识和专业能力双发展的带头人。在班主任队伍中有若干位班级管理和教育教学能力双发展的带头人。能主动根据《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研究切合学生实际的精品课程和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