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建筑工程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要求。建筑工程要采用节地、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和技术。建筑废弃物应实现产生量最小化和再利用。
七、重点支持循环经济项目建设
(三十五)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互相配合,尽快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资、财政、税收、土地、排污费使用、价格及其他经济扶持政策,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于以下循环经济建设项目及其示范推广,自治区和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列入政府投资的重点领域,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支持;金融机构在安排政策性贷款时,应给予优先安排。
1.利用企业生产的废弃物或副产品作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
2.城市生活垃圾发电企业以及其他垃圾资源化企业;
3.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及分选企业;
4.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废水循环利用和中水回用试点的企业;
5.掺烧城市生活垃圾的发电工程、余热、压差发电工程、煤矸石发电工程及其他利用低热值废弃物为燃料生产电力、热力工程;
6.农村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农村户用沼气工程;
7.将畜禽养殖场动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转化为有机肥料,并达到一定规模的;
8.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并达到一定规模的;
9.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包括新型墙体材料)并在行业和市场中起到导向作用的企业;
10.配套建设有中水回用设施的城市污水处理企业;
11.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和小型水利灌溉发电项目;
12.开发区、工业园区、农业园区、出口加工区和物流园区的循环经济模式项目。
(三十六)垃圾发电企业、煤矸石发电企业利用垃圾或煤矸石发的电量全部上网销售,并根据发电成本实行单独定价。
(三十七)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企业,应用清洁生产工艺而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转用于其他扩大再生产项目,或者有偿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
各地、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提出具体的落实措施和工作方案,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工作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实现全区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