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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

  (二十七)鼓励发展绿色农业。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区资源优势出发,结合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鼓励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种养产地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产地及其周边环境的监督检测,加大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违法排污案件和事故的查处力度。农业、水产畜牧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渔、牧)业环境监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工作,并加强对农业生产的指导,帮助农业生产者调整产业和品种,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开展资源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实现农产品的优质、卫生安全和农业废物的综合利用及无害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农业生产者要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生产食用农产品应当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化肥。
  畜禽养殖场要有粪便资源化或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有相应的动物粪便处理措施,产生的动物粪便及其他污染物应当综合利用或者经无害化处理达标排放。
  (二十八)条件具备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场)应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和专用输水管道。在建成中水供水管网的区域,禁止将饮用自来水用作城市绿化用水或清洁用水。
  (二十九)生产、销售被列入国家或自治区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具体回收办法和强制回收目录,由自治区经委负责制定。
  (三十)城市垃圾实行分类回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设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处理体系,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资源化水平。
  (三十一)机关、事业单位采购办公用品时,要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再生利用的产品和经过清洁生产审核、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的产品,以及通过节能和环境认证的产品,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能耗产品。
  鼓励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
  凡是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必须采购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产品。
  (三十二)新增城市公共设施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节能、节水、无污染或轻污染的产品。
  (三十三)服务性单位要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宾馆、酒店、商场、写字楼、医院、餐饮、娱乐等服务性单位,要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设施、设备,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并对其产生的废物进行分类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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