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副产品及废物综合利用率;
3.产品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降解的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弃物的产生。
(十五)加强节能管理。年耗标准煤5000吨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要开展系统节能,全面降低能源消耗。主要产品能耗高于本行业平均水平的重点耗能企业,要把节能列为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并落实技改资金。
自治区经委要对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实行能源消耗限额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经委制定。
(十六)建立循环经济型企业。企业要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加大技术改造,完善工艺体系,调整产品结构,引进关键链接技术,努力实现企业内部的物质循环,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排放。有条件的大型企业要开展能源、水资源的梯级利用和废物的循环利用,形成工业生态链,建成循环经济型企业。
(十七)企业要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情况进行监测。
(十八)积极推进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市、县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污染严重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必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经委会同自治区环保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十九)开展废物余热的循环利用。企业在技术、经济许可的范围内,要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循环利用:
1.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再利用的,必须进行再利用;
2.可以再生利用的,必须进行再生利用;
3.可以热回收的,必须进行热回收;
4.本企业不能回收利用的,应积极支持其他企业或个人回收利用。
确实不能回收利用的废物,必须进行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有毒、有害及其他危险废弃物,必须进入危险废弃物处置场处置,不得擅自处置。
(二十)开展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和中水回用。火力发电、钢铁、石油及化工、制浆造纸、印染、制糖、淀粉、食品、煤炭、医药、电镀等生产企业,要开展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和中水回用,逐步实现工业废水的“零排放”。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选择部分耗水、排水量大的企业开展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和中水回用试点。
五、积极推动区域循环经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