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环保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业循环经济、农业循环经济、服务业循环经济以及社会循环经济发展的组织、指导和推进工作。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各地发展循环经济。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发展循环经济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鼓励和促进本地区发展循环经济。
三、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组织推进
(六)发展循环经济的原则。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坚持资源消耗及废物排放减量化、产品及物质再利用、废弃物资源化的原则;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政府推动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鼓励、扶持、倡导与规范的原则,努力形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社会氛围。
(七)编制全区循环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编制全区循环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具体推进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全区循环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全区循环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分阶段目标;工业循环经济、农业循环经济、服务业循环经济、区域循环经济和社会循环经济发展的方向重点;重点发展领域和优先项目;保障措施和支撑体系。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确定循环经济试点企业、试点园区和试点城市。通过培育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园区和城市,推广成功经验,推动全区循环经济的发展。
(八)编制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自治区经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环保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局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能,加强循环经济发展的专题研究,编制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生态农业发展等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领域专项规划,制定全区发展循环经济产业政策和工业合理布局等规划。
(九)制定循环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地级市级以上开发区管理机构要根据全区循环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循环经济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积极开展资源循环型企业、生态工业(农业)园区、生态乡镇(村、农场)和资源循环型社区建设试点工作。
(十)加强循环经济项目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环保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以下循环经济项目建设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1.生态园区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