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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我区盘活国有建设用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盘活国有建设用地的工作原则
  (一)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盘活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各方面利益,工作复杂,政策性强,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妥善处理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促进发展,服从大局。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从加快我区经济建设大局出发,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做好盘活国有建设用地工作。土地使用者要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盘活国有建设用地,将确需盘活的土地交由政府另行安排使用。
  (三)市场手段和行政手段相结合。属通过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采取市场手段处置;属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采取行政手段处置,充分发挥土地的使用效益。
  (四)与城市建设规划和经济建设布局相结合。盘活国有建设用地要充分考虑城市建设规划和经济建设布局,不因盘活土地而破坏城市建设规划和经济建设布局。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经济建设布局的前提下,按程序对城市建设规划进行微调,以利于土地的有效利用。
  (五)统筹兼顾,和谐发展。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盘活国有建设用地过程中,要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既要促进发展,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又要保护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既盘活土地又稳定社会。
  三、盘活国有建设用地的工作程序
  (一)各市、县(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地国有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清理,摸清家底,建帐立库。
  (二)各市、县(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和建设项目需求情况提出盘活土地计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计划对拟盘活的土地进行调查,并提出盘活国有建设用地实施方案。
  (四)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国土、城建、规划、工业、环保等部门,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的盘活国有建设用地实施方案进行会审。
  (五)盘活国有建设用地方案通过会审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六)盘活国有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四、盘活国有建设用地的具体办法
  (一)对批而未供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处置。依法办理了用地手续,但未完成批后实施工作的,应抓紧完成批后实施工作;已完成批后实施工作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建设用地需求情况,尽快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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