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我区盘活国有建设用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2005]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我区盘活国有建设用地工作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做好我区盘活国有建设用地工作的指导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我区实施西部大开发和富民兴桂新跨越的发展战略,各类建设项目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增大。为有效解决我区建设用地供需矛盾,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了“用好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要求充分盘活我区现有国有建设用地,弥补建设用地供需缺口,使更多的建设项目落户我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就做好我区盘活国有建设用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盘活国有建设用地的范围
(一)批而未供的国有建设用地。即已依法办理了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未提供给建设项目使用的土地。
(二)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1年未开发建设或已开发建设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度(即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土地。
(三)空闲的国有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废弃地,因单位或企业撤销、迁移、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以及单位和企业原占用土地面积过大,目前可以部分压缩的土地。
(四)利用率低的国有建设用地。即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主体工程建设而利用该土地作临时性开发使用的土地和利用率低的旧城区土地等。
(五)经市、县(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可以盘活的国有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