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2]4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单位管理的暂行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6月28日
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单位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规范委托拆迁行为,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市、区、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房屋拆迁单位必须持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接受拆迁人的拆迁委托。
三、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应遵照建设部《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十二号令)。
四、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南明区、云岩区范围内的,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他区、县(市)范围内的,向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不得涂改、伪造、转借、转让《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房屋拆迁单位接受拆迁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委托合同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项目的名称,委托拆迁范围、面积等。
(二)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
(三)服务内容及标准。
(四)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办法。
(五)当事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