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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特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委办[2005]71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特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9月27日

浙江省特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特级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浙江省特级专家的作用,根据《实行浙江省特级专家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特级专家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服务工作,相关市、省直和中央在浙单位以及特级专家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浙江省特级专家由省特级专家评选委员会评选产生,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公布,由省委、省政府颁发“浙江省特级专家”证书。浙江省特级专家资格从公布之日算起。
  第四条 符合《实行浙江省特级专家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保留浙江省特级专家荣誉称号和取消浙江省特级专家称号的,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办理相关事宜。
  第五条 浙江省特级专家享受以下权利:
  (一)在申报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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