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浙委办[2005]69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建设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9月23日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
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建设的意见
(2005年9月16日)

  2004年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建设“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按照全省基层综治组织规范化建设现场会的要求和部署,从实际出发,积极推广建立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以下简称“综治工作中心”),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促进了各项综治工作措施的落实,为维护我省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为切实加快在全省推广建立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的工作,进一步健全机制,规范运作,提高效能,强化保障,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浙委[2005]4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建设的重要性
  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是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综治办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组织)协作联动,集综治工作、维护稳定、平安建设为一体的工作平台。建立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是应对稳定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有力举措,是我省创新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成果,是深化“平安浙江”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在基层的生动实践,对于加强协调联动,充分整合资源,健全组织网络,确保综治工作措施落实到基层,形成综治工作特色,夯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层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范设置,明确职责
  (一)中心名称。统一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