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下步工作建议
(一)继续加强
行政许可法培训。对未参加过
行政许可法培训的上岗人员、新调入人员特别是行政许可实施部门的领导,要抓紧组织
行政许可法培训,并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由各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对行政许可实施人员随机开展行政许可法律知识抽查测试。对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重新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行政许可实施工作。
(二)抓紧做好行政许可清理工作。尚未完成行政许可主体、依据、项目清理工作的市、县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工作质量,确保行政许可清理结果准确无误;已经完成并对外公布的行政许可主体及其权限不合法、不准确的市、县政府,要在2005年年底前抓紧依法审核调整完毕并重新公布。各行署、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县级政府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对在 2005年12月底之前仍未向社会公告清理结果的县级政府,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一律不得评为优秀档次。省财政厅、物价局要将行政许可收费清理结果履行必要的报批程序后,在2005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公示制度,做到公示内容全面、具体、准确,并加强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纠正违法问题。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在2005年12月底之前仍未建立符合要求的行政许可公示制和监督检查档案制的,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一律不得评为优秀档次。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调查,客观评估,从2006年起,将行政许可实施部门的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四)强化行政许可监督。要认真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黑政发[2004]5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整合政府的监督资源,加强层级监督与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协同配合,并通过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加强对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市(地)、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不能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需要的,要按照省编委黑编[2004]33号文件的要求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并落实经费保障。省、市(地)、县三级行政执法部门也要根据需要为法制机构充实力量,强化对本系统的行政许可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