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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除第六条第一款的第一项外,由市财政在剔出土地出让金后余额按30%返回委托人或资金垫付人。
  若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没有产生土地增值、土地纯收益或出现负额度的,市财政不予补偿。
  第七条 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对需纳入招标、拍卖、挂牌的相邻土地,必须服从政府规划用途,且按原用途实行补偿(相邻土地为划拨地的按原划拨条件标定地价补偿;出让地的按原出让条件标定地价补偿),土地纯收益、土地增值费全额上交市财政,其中土地增值费由市财政按50%给予被调整土地使用权人。若被调整土地的使用权人拒收有关补偿的,进行专户储存。
  第八条 对于原已批准实行道路回报票据运行方式的,计算的出让金部分需按有关规定交纳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
  第九条 对于确定资金实行双控的出让业务(含原用途为划拨地,按原用途出让后再改变用途转让的),原则上不再批准成本由出让、受让双方自行清算,其资金额度必须全额到位后(改制企业须提供财政部门的产权交割证明书;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须提供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才能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相关权证。在全部缴清财政规定的土地纯收益和土地增值费后,可分批实行成本资金返回。若在成交确认后逾期六个月资金达不到国家规定应收取额度的,其成交确认书和政府签报单同时失效,土地处置按所办用地手续要求重新办理国土进窗事宜。
  第十条 对于自行申请并经认可或按规定废止的土地交易行为,若出现赔偿,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资金分解和剥离。
  (一)进入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双控账户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与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开出土地有偿使用收据给交款单位;进入市财政局和相关单位双控账户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开出土地有偿使用收据给交款单位。
  (二)资金到位后按认定的预算和成交确认价等资料先行分解上交市财政的部分,再按规定返回成本部分。
  资金分解需提供的资料:
  1、经确认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2、经确认的宗地预算编制表复印件;
  3、成交价格确认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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