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因审计执法过错责任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
(一)非审计人员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改正错误或者情节轻微的;
(三)其他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审计执法人员不承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陈述,所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导致发生执法过错行为的;
(二)审计执法人员对审计机关所作的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表示不同意见并有文字依据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其他按法律法规不应追究责任的。
第四章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厅审计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计执法过错责任事件的评估,并提出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及追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计厅审计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审计业务部门、法制部门、人事教育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成调查组,调查组负责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调查,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二)审计厅审计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审理,并提出审理意见,报厅长审定后由人事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追究,责任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追究过程中,相关部门应认真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如实记录、存入案卷。
第二十二条 被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人员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厅审计管理委员会或厅长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对责任人提出的申诉应及时受理、复审,并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审计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报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