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经听证程序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听证主持人承担直接责任,分管厅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八)擅自同意被审计单位暂缓或不执行审计决定、擅自更改审计文书内容,以及因审计人员主观原因造成审计决定得不到执行,造成审计执法不力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分管厅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九)擅自减轻、免予审计处理、处罚,造成重大审计风险的,实施审计的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承担直接责任,法制部门复核人员及负责人承担审核责任,分管厅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十)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隐瞒大案要案应当移交而不予移交,致使违法单位及相关责任人逃避惩罚,造成重大审计风险的,实施审计的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承担直接责任,审批的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十一)经上级审计机关审计执法检查发现的审计执法错案,由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负责人,分管厅领导分别按过错责任承担直接责任、审核责任、领导责任。
(十二)经审计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或者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终审判决、裁定败诉的,由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负责人,分管厅领导分别按过错责任承担直接责任、审核责任、领导责任。
(十三)向党委、人大、政府、纪委、组织部门、上级审计机关提供的审计结果报告及对外公告的审计结果失实或数据错误,造成重大影响的,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负责人、报告撰稿人、分管厅领导分别按过错责任承担直接责任、审核责任、领导责任。
(十四)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丢失电子数据,以及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泄露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不良影响和被审计单位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
(十五)在审计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章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八条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包括下列处理方式:
(一)责令改正错误;
(二)告诫、批评教育;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六)暂停审计组组长职务,或者取消担任审计组长资格;
(七)取消当年评优秀、先进的资格;
(八)扣减当年目标奖3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