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责任,是指直接履行审计执法职务的审计工作人员违反审计、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审计执法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
审核责任,是指对审计执法事项负有审核责任的审计工作人员因审核不严或审核失误,造成审计执法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审计厅副厅长、厅长因对审计执法事项监督、管理、审核不严或失误,造成审计执法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审计组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复核人员及负责人,审计厅副厅长、厅长,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分别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审计程序,未按规定程序、时限送达审计通知书、告知听证权、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送达审计法律文书等,造成审计执法程序错误,审计组组长承担直接责任。
(二)审计实施方案制定不当或未完成审计实施方案的目标要求,漏项漏审、应查明的问题未查明,造成审计结果不实的,审计组组长及直接负责该审计内容的审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三)采用的审计方法不当等,造成审计认定的数据失实,后果严重的,审计组组长和实施审计的审计组成员承担直接责任,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四)审计组成员提供的审计事实错误,审计数据错误,各级审核过程中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导致审计组组长审核工作底稿、草拟审计报告,法制部门复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厅领导签发文书出现错误的,审计组成员承担直接责任,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复核人员及负责人承担审核责任,分管厅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五)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造成审计评价、审计处理、处罚错误的,审计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复核人员及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分管厅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六)审计组所在部门未完整提供审计情况或提供的情况不实,导致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重大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审定错误的,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分管厅领导承担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