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审计厅关于制发《四川省审计厅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川审发[2005]59号 2005年9月12日)
厅内各处、室、经责分局,各市、州审计局:
经厅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制发《四川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各市、州审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制度》规定了审计工作人员的责任、义务,请组织全体审计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并将学习、贯彻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省厅法制处。
四川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审计行政执法监督,依法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四川省审计厅实行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凡四川省审计厅工作人员在实施审计、审计调查事项中依法履行的审计执法职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审计厅工作人员违反审计、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审计执法职务,实施审计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承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并予追究。
违法履行审计执法职务、实施审计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依法不应作为而作为。
第四条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依法追究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审计执法责任按审计组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复核人员及负责人,审计厅副厅长、厅长依法履行审计执法职务划分。
第二章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划分
第六条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按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执法程序中履行的职务及与审计执法过错的关联关系,分为直接责任、审核责任、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