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会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5〕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会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月十七日
长沙市会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会展环境,规范会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是指在一定的场所及一定的时期内举办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实行商业运作的论坛讲座、经贸招商洽谈会、科学技术推介会、展览会、博览会、展销会、展示会、订货会、演艺、文化体育竞技赛事和重大庆典、节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市市区内会展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会展活动坚持政府指导、行业自律、企业举办、市场运作、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市会展管理机构负责本市会展活动的统一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会展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会展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加强会展协调管理。
第七条 会展活动的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应具备组织招商招展能力,能独立承担相应的会展活动民事责任。
承办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履行和承担相应的会展活动民事责任;
(二)具有一定的办展经验和抗风险能力,经营状况良好,能够保证会展前期资金投入,有良好信誉;
(三)有组织招商或招展能力,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有专业的展览策划、设计、组织、管理人员和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
第八条 举办单位应当在开展日60日前到市会展管理机构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