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拟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进一步查处的涉及副市(厅)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和法律规定事项的审计项目;
(四)审计行政复议后,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审计项目;
(五)审计厅统一组织由本级各业务处(分局)参加的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
(六)审计厅主要领导认为需要提交审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条 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应当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召开重大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六条 重大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由审计厅分管处(分局)的副厅长提议,经审计厅厅长或其指定的其他副厅长同意并主持召开。
第七条 重大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审计厅厅长、副厅长、厅审计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员、审计组所在部门或主办部门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及有关专家等。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审计项目及审计事项以外的其他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厅统一组织由不同级次的审计机关或多个审计组参加的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的审计工作方案及需要确定统一定性、处理处罚标准等事项的,应当经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九条 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由审计厅分管处(分局)的副厅长决定并主持召开。
第十条 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审计厅分管处(分局)的副厅长、厅审计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员、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重大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审议事项;
(二)审计组所在部门或主办部门负责人汇报需要审议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
(三)民主审议;
(四)会议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议定审议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或主办部门负责办理重大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报会议主持人审签,并根据议决事项办理具体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组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完成既定审计目标后,应当召开审计组审计业务会议,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形成审计组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并提出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