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审计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审计厅审计业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川审发[2004]56号 2004年7月26日)
厅内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提高审计质量,健全和完善审计质量控制体系,规范审计会议制度,现将《四川省审计厅审计业务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四川省审计厅《关于重新制发<四川省审计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川审发[2002]99号)制发的《四川省审计机关重大审计事项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各市、州审计局可参照执行。
附件:
四川省审计厅审计业务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健全和完善审计质量控制体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厅实行审计业务会议制度。审计业务会议分为:重大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审计组审计业务会议。
重大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是指对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及其他特定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专门会议。
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是指对除重大审计项目外的其他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及其他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专门会议。
审计组审计业务会议是指审计组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并完成既定审计目标后,经集体讨论提出审计报告的专门会议。
第三条 审计业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议定审议事项。
第四条 下列审计项目及事项应当经重大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一)需要对外公告的审计项目;
(二)审计查出违法违规金额达5000万元以上或不到5000万元但情节恶劣、问题复杂的审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