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3、督促指导所属行管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督促指导市煤炭建材行管办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 市商务局安全生产责任:
1、履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2、依法监管成品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指导规划全市市场和大型商业设施布局、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责任:
1、在东方红镇行政区域内和岳麓山高科技园(含火炬城、英才园、新塘小区和麓谷)区域内履行《规定》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2、在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他范围内履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五)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责任:
履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二、调整下列单位的部分安全生产责任
(一) 市经济委员会:
将《规定》第十二条内容调整如下:
1、负责协调铁路专线的安全工作,督促、协调春运安全工作;
2、按照《
电力法》要求,负责监督指导电力安全工作;
3、负责拟定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4、负责协调和指导中央、省属工业企业及改制后移交地方管理的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5、每季度将市级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清单报送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
(二)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履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增加“每季度将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备案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清单报送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的职责。
(三) 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