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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和调整部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和调整部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
(长政发〔2005〕5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创建“平安长沙”,根据政府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明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5个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对《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直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3〕27号,以下简称《规定》)中部分市直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作适当调整:
  一、明确下列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责任:
  1、履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2、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负责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检查、考核和奖励工作;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3、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贯彻落实情况。
  4、依法行使市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5、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组织和协调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6、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
  7、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
  (二)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责任:
  1、履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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