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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认真组织好试点。各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试点企业按照已经上报的规划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乡、村级农家店,并做好验收相关材料准备工作;注意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要建立工作档案,进行跟踪指导,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并予以上报;做好试点企业申贷项目的贷款落实工作,要求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企业按照贷款要求,做好相关材料准备工作。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1、积极申报落实商务部、财政部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支持资金。对承担“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企业,为建设或改造配送中心而向银行借贷的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补助1年期贷款利息(贴息率不超过3%);对企业开办的每个乡级农家店给予2800元的补助,每个村级农家店给予3800元的补助。2、设立长沙市农村市场开拓专项资金,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500万元,主要用于对试点企业建立乡村店的补贴(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按市、县分级补贴的原则,市级对新建的乡、村店每家另给予8000元、5000元的补贴);用于对建立配送中心、年销售额过1亿元的试点企业的贷款贴息或一次性补贴;用于对农村重大商业网点建设,支持国内连锁企业将连锁超市向农村延伸;用于引导农产品流通方式现代化建设,包括支持现代物流、连锁配送和电子商务人才的培训,支持县城农贸市场“提档升级”或直接改造为超市,支持农村流通中介组织建设;用于对完成工作目标的县(市)商务工作部门的奖励等(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各试点县(市)必须列支相应的扶持资金,并明确使用范围和办法。3、连锁超市、配送中心的基础设施列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在资金上予以倾斜。各试点县(市)应优先选择具有实力和连锁经营管理经验的优势企业作为实施主体,确保“农家店”健康发展。
  (五)规范市场秩序。实行工商行政管理优惠政策。连锁企业可持总部出具的证明,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工商行政机关对连锁企业经营范围,原则上按企业总部核定。连锁企业门店经营卷烟(包括进口卷烟)、食盐、非处方药品等业务,可由总部向所在地政府部门申请办理相应批准文件。总部取得批准文件后,所属连锁门店可持总部批准文件到当地相关部门备案,无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交纳;农村连锁经营企业可享受市农业龙头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实行能源交通优惠政策,连锁超市配送中心的用电,县以下(含县)按农村综合电价标准收取。药监部门对基础好、管理严、信誉佳的试点企业经考核合符药品经营的企业,特批允许其经营中、西药品,方便群众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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