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稳步推进改革,完善综合职能
(一)逐步建立稳定、规范的分税制体制
按照调动县(市)区、镇两级积极性、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收支范围,在保证原有上缴数的前提下,确保基数外新增的大部分财力留镇用于发展。尚不具备实行分税制条件的镇,可以前3年地方平均财政收入为基数,采用收入递增包干、增收全留或增收分成等办法。
(二)建立职能完备的重点扶持城镇镇级财政
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要求,市级重点扶持城镇经申请批准后,可设立独立的一级财税机构和镇级金库,具体办理镇财政收支业务。
(三)规范收入管理
重点扶持城镇镇域内的各项收入,包括基金收入和预算外资金等全部纳入镇财政的收入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预决算制度。镇域范围内收取的城镇维护建设税、契税、营业税、车船使用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县(市)留成部分,城建配套费等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省以外,按收入实绩全部纳入镇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全额拨付给镇财政。
(四)适时调整乡镇行政区划
按照依法、必要、可行的原则,根据重点扶持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将周边的有关乡镇并入本镇。城镇密度很高且交通便捷的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撤并部分乡镇。提倡行政村的撤并,鼓励分散的自然村向镇区或中心村迁移。
(五)健全机构设置
四县(市)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可在重点扶持城镇设立派出机构,加强管理、做好服务。
八、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健康发展
市小城镇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小城镇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级建设部门是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和扶持措施,为小城镇建设和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县(市)区、乡镇政府是小城镇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对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起主导作用,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把这项工作列入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制度,把重点扶持城镇改革与发展成效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重要内容。对列为市级重点扶持城镇实行动态管理,市小城镇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加大对有关部门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力度,确保支持小城镇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促进全市小城镇健康快速发展,加快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进程。
附件:我市重点扶持城镇名单(28个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