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部门,在对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后提出意见,建设用地正式报批时,附上预审通过意见。
符合已发布建设用地指标规定标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正式报批时,可不附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预审通过但对有关问题提出完善性意见或预审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落实预审意见,在建设用地正式报批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应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部分区段,因地形地质情况复杂,确实无法在报批建设用地前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的,可暂不附该地段的勘测定界有关图件资料,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批准的工程设计,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在比例尺不低于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明用地范围。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涉及的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的认定,应以审查合格的现势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登记资料以及勘测定界资料为依据。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中勘测定界成果与土地利用现状图不一致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有关情况作出专门说明。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宅基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村为单位汇总后单独分批次报省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因建设需要将农村村民住宅拆迁,新建安置用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不得混同农民宅基用地审批。
第十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拟定建设用地呈报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分批次建设用地报送二套材料,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送三套材料)。开发区与无建设用地独立呈报权的市辖区组织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上报。
编制呈报材料应使用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信息系统,纸质报件应与电子报件相一致。
第十八条 组织建设用地呈报材料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用地组成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其他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用地组成村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市、县报批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原则上每年控制在五个批次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