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3.征收土地数量及安置农业人口情况汇总表;
4.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5.标注拟占用土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6.标注拟占用土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8.需收回国有土地的应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情况表;
9.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根据《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说明。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附听证笔录。
(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应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表;
2.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3.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4.征收土地数量及安置农业人口情况汇总表;
5.标注拟占用土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6.标注拟占用土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9.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10.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11.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12.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
13.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4.需收回国有土地的应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情况表;
15.占用林地的,需附有权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16.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根据《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说明。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附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依法可以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其它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二条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涉及多个县(市、区)的,由有关市组织相关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开展基础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汇总情况后,以市为单位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