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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的通知

  2.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3.征收土地数量及安置农业人口情况汇总表;
  4.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5.标注拟占用土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6.标注拟占用土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8.需收回国有土地的应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情况表;
  9.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说明。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附听证笔录。
  (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应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表;
  2.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3.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4.征收土地数量及安置农业人口情况汇总表;
  5.标注拟占用土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6.标注拟占用土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9.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10.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11.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12.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
  13.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4.需收回国有土地的应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情况表;
  15.占用林地的,需附有权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16.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说明。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附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依法可以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其它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二条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涉及多个县(市、区)的,由有关市组织相关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开展基础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汇总情况后,以市为单位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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