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徐州五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4.其他应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第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1.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且不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2.其他土地不超过七十公顷的。
第六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征收农用地的,应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土地征收审批;经省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土地征收审批;超过土地征收批准权限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报国务院办理土地征收审批。
第七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占用五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报国务院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使用五公顷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分批次建设用地拟开发地块中,涉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一同报批。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一同报批。
第九条 分批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用地要提供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已有具体建设项目的,应附项目名单,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分批次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一次性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十条 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的组成。
(一)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应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