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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

  (三)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61号)要求,认真开展好此项工作。继续加大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力度,坚决遏制浪费、破坏资源的势头。要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通过专项检查和整改,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四)对保护性开采的稀土和金矿等重要矿种进行专项整顿。各地要加强对稀土、金矿等重要矿种进行专项整顿,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缺乏有效监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严禁乱采滥挖和浪费破坏资源。特别是要对现有稀土矿山企业采矿资质进行审查,对开采方式、采矿方法不科学、不合理和选矿工艺落后的,要限期整改;对停而不采圈占资源的,要依法限期收回矿业权;对存在违法开采行为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经整顿安全和环保仍然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关闭;对矿山布局不合理,达不到《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最低开采规模的,要按照资源整合的要求进行整合,实现规模集约经营。同时对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选冶方式生产黄金、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一律关闭。

  (五)切实推进矿山布局调整和资源整合工作。各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依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区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实现资源整合和布局调整,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对我省重要矿区和国有大矿合理开发范围内的小矿,能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给予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整合;不能与大矿整合的,要严格限定其矿区范围,不再增划资源;主要开采边角、残留资源的,要严格限定其矿区范围、开采期限,不再增划资源,资源采完或到期后不再延续。对重要矿区和国有大矿合理开发范围以外,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权设置方案和国家、省有关产业调控政策的矿山,一律不再增划资源。对小矿与小矿之间的整合可通过政策引导,由原有矿山企业或引进优势企业,以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整合,也可以通过政府整体回购的方式进行整合。对威胁大矿安全生产,造成不能恢复的严重环境问题的小矿,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环境条件要求和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且屡整不改的矿山,要依法予以关闭并收回矿业权。其原有资源还需进行勘查开发的,可将其原有资源及其深部、周边资源一并重新规划设置矿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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