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矿业秩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业秩序。
三、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主要任务
各地要将贯彻《通知》和6号文件精神有机结合起来,继续按照“分级负责、责任到县、综合协调、突出重点、重在规范、依法整顿”的原则,以清理和查处存在的问题为着力点,以建立统一规范的矿业权市场、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彻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和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为重点,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进行全面整顿。各地在坚持既定目标全面完成6号文件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基础上,还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厉打击无证、越界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地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越界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并高度重视和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依法查处。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罚。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环境、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当地政府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所有证照。
(二)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委、安全、经委、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行政行为。要在今年上半年全面清理的基础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深陷非法利益格局、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