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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办法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应对单位内部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范围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并将重要部位的有关情况报公安机关备案:
  (一)生产、使用和保管危险物品的部位;
  (二)发电、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单位的关键部位;
  (三)保管、使用稀有、贵重金属、贵重器材、贵重设备的部位;
  (四)存放大宗现金、重要凭据的部位;
  (五)存放重要物资的部位;
  (六)存放枪支、弹药的部位;
  (七)存放和展示珍贵文物、珠宝、贵重饰品的部位;
  (八)存放重要档案、资料和信息的部位;
  (九)其他应当列为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
  非重点单位参照前款规定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十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下列人员在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工作:
  (一)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
  (二)正在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
  (三)精神病患者;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宜在重要部位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指导、监督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和治安保卫队伍建设;
  (三)指导、监督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四)开展治安保卫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单位妥善化解重大不安定因素,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五)对单位发生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出动警力,及时开展侦查、调查和处置工作;
  (六)整治单位周边治安秩序,创造良好治安环境。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检查制度。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即时准确记录检查情况,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中发现单位有违反《条例》的行为或存在治安隐患,应当提出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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