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离退休待遇支付和调整的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和劳动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
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相关政策执行。
(三十七)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在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5年过渡期内的退休人员按企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由社保机构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八)转制后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衔接问题。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式管理,费用由企业和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历年积累的单位工资福利等个人消费基金结余可用于企业年金的建立。
(三十九)转制文化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后,社保机构应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建立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建帐比例按所在地社保机构统一规定执行。原有的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社会保障。
(四十)改制前、改制中从单位分流的人员、改制后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可以个人身份接续社保关系,社保部门应及时办理接续手续。
(四十一)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离休干部的管理,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编办关于做好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2]34号)精神办理。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退休人员按中央、省委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向社区移交管理的文件精神移交社区管理,所在地社区负责做好社会管理的有关接收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