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转制(或改制)为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文化企业、企业集团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文化资产的营运效益。
六、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定价原则
(三十)支持广播电视开展收费业务。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的基本收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广播电视有线传输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订。演出票价由市场决定。
七、建立企业收入分配机制
(三十一)转制后实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职工按岗位定酬,把收入与经济效益和职工实际贡献挂钩,参照劳动力市场价位,合理拉开差距;经营管理者可按规定实行年薪制、期权制等分配办法,但不允许经营者自己决定自己的收入分配。文化集团在董事会(管委会)设立专门机构,设计合理的员工薪酬制度。
(三十二)已实现股权多元化的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的选聘和收入分配引入市场机制,由董事会决定;国有独资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文化集团所属成员单位经营者的收入分配由集团董事会(管委会)决定;文化集团经营者的收入分配由集团董事会(管委会)提出收入分配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同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三十三)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职工工资全部按企业工资政策执行,对转制单位现有工资外补贴、津贴、福利等项目进行清理,对经营者在交通、通讯等方面的职务消费应逐步纳入个人收入。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单位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转制单位拨付。
八、建立社会保障机制
(三十四)转制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转制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有关社会保障机构负责做好衔接工作;转制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从转制之月起参加社会保险。职工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十五)转制前已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安排。转制前已退休人员中,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转制后的单位负责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