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投资文化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二十)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70%,其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二十一)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集团、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报刊和出版单位在原国有投资主体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国内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省广电集团国有资本控股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民营资本等其它资本。
(二十二)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参与除国家有明确限制的一般性文化企业的改制。
(二十三)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演艺、娱乐、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二十四)鼓励、支持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及控股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
五、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督管理与授权经营
(二十五)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有关程序要求做好资产清查、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对清查出来的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按规定经批准后予以核销。转制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二十六)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对库存出版物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年度商品盘亏数额,在规定范围内的,允许自行转帐。
(二十七)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结合资产评估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作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
(二十八)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制。经批准组建的大型文化集团可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政府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由集团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入政府监事会,加强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