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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的意见

  (九)对政府鼓励新办的报业、出版、发行、广电、电影、放映、演艺等文化企业给予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照顾。
  (十)文化产品出口按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引进先进技术或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一)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体制报批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十二)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互联网出版、数字文化娱乐、网络文化产品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单位,凡符合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文化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所发生的费用,可列入成本允许在税前扣除。
  (十四)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土地扶持政策
  (十五)国有文化单位搬迁时,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土地登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收回进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依法进行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含土地出让金)全部或部分返还给国有文化单位用于修建新址,相应增加国家资本金,其余部分缴同级财政统筹用于建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十六)文化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在改制时,原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可依法采用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以租赁方式处置的,应依法确定租赁金标准。
  (十七)按规定不需要保留国有资本的文化企业,其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经批准可用于支付改制成本,节余部分缴同级财政作为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经费。
  四、鼓励投资文化产业,拓宽投融资渠道
  (十八)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简化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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