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琼府办〔2005〕105号)
各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市、县和省政府直属有关部门以及项目学校要充分认识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的重大意义和紧迫性,及早做好项目的勘查、设计、概算、招(投)标等前期工作,确保工程项目按时开工。
二、各有关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2005〕44号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