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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鞍政发〔2005〕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若干规定(暂行)》已经2005年5月19日第42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六月十九日

鞍山市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若干规定(暂行)


  为推动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列入市政府制定搬迁规划内的地方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企业搬迁应坚持“统一规划、整体开发、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和有序推进”的原则。企业搬迁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工业布局。高新技术企业搬迁到高新区,装备制造业企业搬迁到灵山工业区和羊草庄工业区,冶金化工企业搬迁到达道湾以北工业区。
  三、企业搬迁由市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统一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搬迁时同步进行技术改造的地方企业,经市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可享受财政贷款贴息1年的优惠。
  五、市政府设立专项搬迁资金,用于收购规划内公共用地。
  六、出售土地用于偿还职工内欠的企业,经市搬迁工作协调办公室确认,原则上市级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给企业,其偿还内欠剩余部分作为市搬迁工作机动资金。
  七、搬迁改造的企业,市级收取土地出让金的10%,作为搬迁工作机动资金;其余部分经市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作为企业搬迁补偿资金返还给企业。
  八、企业因新厂区建设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契税,按税收级次全额奖励企业,专项用于企业的搬迁和技术改造工作。
  九、企业搬迁改造免交土地变更登记费;征地管理费除按规定上缴省外,其余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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