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使农民真正享有长期承包、使用、收益和流转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新机制。完善土地征用程序,落实土地征用补偿政策。改革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对非公益性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地转用年度计划内改为征购。探索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途径。制定出台规范化的土地流转实施办法。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委、国土资源局。
3. 深化农村科技体制改革。完善三级农技服务推广体系,结合农村新型合作组织建设,构建农技服务网络,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实施农业技术推广,实施村委人才工程,鼓励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创业。实施“农民科技经纪人工程”,培养一批懂技术、善经营的农民科技经纪人队伍。在3年内实现全市农村每村一名农民科技经纪人。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农委。
4.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制订《关于进一步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凡在小城镇内具有固定产权住所的,在继续保留土地承包权和村集体利益收入情况下,根据本人意愿均可登记为城市户口。城区外扩的失地农民和城中村及开发区、新建小区中的农村户口,均可登记为城市户口。取消农村半工半农户口管理制度。城镇养老院的“五保人员”一律登记为城市户口,散居的“五保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户口类型。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5. 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承包、转让、购买、参股、租赁、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到2006年底全面完成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起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机制。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6. 深化供销社体制改革。采取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加大县级基层社改革力度,加快基层社布局调整。围绕县域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积极支持流通服务型、储运加工型、综合服务型等产权清晰、股权多元化、服务带动能力强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农产品行业协会建设。引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大力发展日用工业品超市建设,发展一批加盟店或便民店。
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各县(市)区政府。
(三) 深化投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
1. 推进投资体制改革。落实《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改进和完善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制定和落实投资决策责任制。到2010年,政府投资公益事业项目全部实行“代建制”。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