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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4. 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界定和规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能和管理方式。完善授权经营制度,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启动国有资本经营性预算,加强对国有债权的监督追索、对国有资产流失的稽查。出台《鞍山市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鞍山市国有债权监督管理办法》、《鞍山市国有企业改革准备金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财政局。
  5. 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优质、平等环境。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鞍委发〔2004〕20号)精神。实现非公有制企业在上市融资、税费缴纳、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国债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等方面同其他企业享有同等待遇。用好各级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资金,落实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基金。搭建中小企业与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间的信贷平台。抓住允许非公资本进入电力、电信等行业和领域的机遇,积极探索扩大非公有制经济的信贷支持途径和方法,开发多种信贷业务品种。在信用贷款、质押贷款、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帐户托管等方面,开展面向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创新。金融机构探索制定适应非公企业实际需求的信贷审批流程。建立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年底前出台《鞍山市鼓励全民创业实施意见》。
  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市商业银行。
  6. 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成立县(市)、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立中小企业人才需求信息库,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形成社会化服务体系,制定成立风险投资和担保公司的实施方案。
  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7.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创新。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逐步转变传统的经营管理方式,鼓励支持其通过相互参股、职工持股、吸引外资等形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实现低成本扩张。
  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商业银行。
  8. 稳步推进垄断行业改革。引导电信运营商投资农村,缩小城乡电信资费差距;推进多种资本进入外环公路、岫庄铁路、中部城市群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电力建设领域。适时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积极推进实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现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正规化管理。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信息产业局、电业局、交通局。
  (二) 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1. 深化农村税费改革。不断完善市、县(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落实取消市对县(市)税收分享政策。加大专项转移支付力度,保证农村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全面取消农业税,加强涉农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治理农村“三乱”;推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采取清收债权、盘活集体资产、挂帐减息等办法化解村级不良债务。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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