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核算与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章 资产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自治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资产统计报告。报告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向自治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资产年度统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年度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表、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报备表、固定资产增减情况表等。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说明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年终,向自治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报送的本单位所占有的资产在该年度内的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总量、结构及变化情况;
(二)本单位对外投资及经营性资产的收益状况;
(三)对本期或下期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本单位资产存量的其他情况;
(五)资产管理部门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对反映出的资产流失问题不查处、不采取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区级行政事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对资产进行有效管理,造成严重损失浪费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理资产的损失、浪费和流失不报告、不采取措施的;
(四)对经营性资产监管失控造成权益、资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