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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的日常登记、保管使用、损失赔偿等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对因管理和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资产损坏,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损坏程度,责成当事人承担修复、更换或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职能机构,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要明确各自的分工,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财务部门负责按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国有资产预算并对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资产管理部门要优化资产配置,负责国有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护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发生变动,由单位内部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单位内部财务部门,对国有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财政部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清查盘点核对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内部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定期会同单位内部的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共同进行,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凡占用国有资产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对所占用的资产是否登记齐全、账实相符;统计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三)对所占有的资产是否做到合理、有效、节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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