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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一)房屋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上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系统固定资产的实际占用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其性质和用途设置二、三级明细账户进行管理与核算。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些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配置,应坚持与履行职能相适应,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勤俭节约、提高效能的原则。
  第十八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经费来源和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自治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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