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与产权界定以及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
(三)负责区级行政事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和抽查工作;
(四)负责区级行政事业资产的清查、核实、处置、统计汇总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区级行政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督和经营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六)负责区级行政事业资产收益的管理;
(七)负责对下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自治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制定本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细则,并督促检查,组织实施;
(三)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审批工作;
(四)向自治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其上级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行使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能。其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维护保养,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能,提高利用率;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办理国有资产的清查盘点、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有关申报手续及批准后的具体实施;
(五)对上级部门负责,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的范围及分类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产的总和,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暂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