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党办[2005]64号 2005年8月22日)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区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清查、处置、评估、统计报告、监督及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应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自治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区级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工作,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行使所有者的代表权,以及代表权所具有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投资和收益权、资产处置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