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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4、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研究制定保护和治理矿山生态环境的法规政策,促进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治理,建立矿业开发的规模化、规范化、节约化、绿化和深细加工的“四化一深”模式。新建矿山要实行植被恢复规划设计和矿山开采设计、植被恢复施工和矿山开采的“两同时”制度,加大生产矿山植被恢复力度,遏制矿山土地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为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五、整顿和规范工作安排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以自查自纠为主,市级督导、分阶段集中检查为辅的总原则,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9月)
  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针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领导机构,抽调得力人员,落实好工作经费及物资保障。同时,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动员,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5年10月-2006年12月)
  集中力量,全面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黑恶势力。各县(市)、区政府要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及所辖区域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根据国家、省、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有关规定和本方案确定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及时查处各种违法案件,全面完成各项整顿任务。
  第三阶段:治理规范阶段(2007年1月-2007年9月)
  按照规范的内容和重点进行整改,编制和实施调整矿权设置方案,解决探矿权、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加强资源整合,压缩矿山数量,提高资源利用率。严格控制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完善矿权市场配置及准入条件,建立矿产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2007年12月)
  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做好实地检查验收工作,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同时,要认真做好迎接省、市政府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暂停办理一切勘查、采矿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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