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各级监察部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矿、采矿的,进行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15、严厉打击盗采、霸占矿产资源的黑恶势力。公安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依法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发现的涉黑、涉恶案件和无证野蛮开采案件进行查处,对相关人员进行严厉惩处。工商部门要及时扣压非法采矿的设备和工具。
四、规范工作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一)规范工作的重点
在巩固整顿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编制和实施调整矿权设置方案,着力解决探矿权、采矿权布局严重不合理问题,加强资源整合,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加强宏观调控,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动机制、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社会监督机制及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报告制度。针对整顿和规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和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矿权市场,规范出让转让行为,稳定矿产品市场,稳定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规范工作的主要内容
1、集中解决探矿权、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对在大中型矿区内、其原矿区范围内资源枯竭的小型矿山企业不予办理延续登记、扩大矿区范围;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要进行资源整合,能合并的合并,能关闭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没有按规定采取安全隔离措施、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不符合矿区开发规划及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对环保部门提出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限期整改无效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
2、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矿权市场,大力推进矿权市场化进程。要有效利用有限的矿产资源,加快推进矿权一级市场建设步伐,促进二级市场有序、合规操作。凡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能以竞争方式出让矿权的,都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权。制定和完善矿权市场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同时,要加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对申请转让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要进行全面调查,凡存在违法行为、未进入矿权市场、拖欠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一律不得进行转让审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从体制上、机制上研究治根治本之策,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体系。按照“谁许可、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下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切实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作为政府及相关部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