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抓好煤矿安全生产
(十五)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对全区各类煤矿进行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各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代表自治区政府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能,对区属国有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各产煤市、县的市、县 (区)长是市、县、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健全本辖区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加强对小煤矿安全工作的日常性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做好安全工作。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依法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执行《
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保障的各项规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煤矿法人代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要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不断加强现场管理,严格劳动纪律,及时纠正“三违”现象。自治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抵押金制度,由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后实施。
(十六)切实加大煤矿安全投入。按照自治区关于煤矿企业提取安全费用的规定,各煤炭企业要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宁煤集团被国家列为45户重点瓦斯监控矿区之一,在按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基础上,要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适当提高提取标准,补还安全欠账。自治区审计厅、财政厅、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加强监督,确保煤炭安全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能。
(十七)做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认真组织开展瓦斯督导工作。各产煤市、县人民政府的煤矿瓦斯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督导组,要进驻煤矿企业,协调解决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建立全区煤矿远程瓦斯监控系统,实现远程监控,提高瓦斯监控水平。要对各煤矿的通风能力进行核定,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各项规定。全区各高瓦斯、“双突”矿井要建立完善的瓦斯抽放系统,把瓦斯抽放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要认真修订完善矿井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加强矿山救护队伍建设。
(十八)加大培训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素质。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对煤矿负责人和主要工种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等现象。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煤矿采煤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实行职业准入,持证上岗,严格技术岗位人员配备标准。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利用各级培训机构对所有新工人进行岗前培训,对职工进行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做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的安全文化水平。
八、加强环境综合治理,建立煤炭循环经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