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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五、规范市场秩序,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
  (十一)加强对煤炭市场的监督管理,严格煤炭经营资格审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要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按照总量控制、优化结构、扩大规模、提高素质的要求,统一、规范和提高煤炭经营企业准入标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对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要对煤炭经营企业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扶持守信企业发展;对失信企业要重点检查,实施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企业公开曝光,并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进一步改造整顿和规范小煤矿
  (十二)加大小煤矿的整顿力度。自治区有关部门对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型煤矿要给予鼓励政策。积极推进中小型煤矿采煤工艺改革和技术改造,年产45万吨以上的煤矿必须做到壁式开采。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开办单井设计年产低于10万吨的新建矿井或接续矿井。对受地质和资源条件限制只能开办年产低于10万吨的煤矿企业,要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已经批准年产1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要进行整顿、规范、改造、联合、提高,原则上到期不再接续资源,自行关闭。对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环保要求和浪费资源的小煤矿,要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关闭、取缔。
  (十三)严格有关证照颁发。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有颁发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没有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没有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登记注册;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停产整顿的,应立即扣缴其营业执照;对有关许可证不齐全或者许可证失效的,一律不予通过年检。要加强煤炭生产企业的属地监管工作,对无证无照非法开采的矿井,以及被依法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要坚决予以取缔。
  (十四)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以勘探为名以采代探、滥挖露头煤的;以灭火、覆盖的名义开采煤炭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破坏植被的;露天煤矿无序群坑剥采、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无设计或不按设计开采的;对超层越界开采的;资源采完不办闭坑手续的;以及存在安全违法行为的矿井,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非法开采煤矿的打击力度,对应管不管、出现以上违法现象的市、县(区)、乡镇,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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